北市商店空調 明年底起不得低於26度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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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台北市節能自治條例草案,明訂營業場所室內冷氣需維持在二十六度以上,且廣告招牌不得使用白熾燈,最快明年底實施。圖為連鎖藥妝店營業情形。2007 11 22 (資料照,記者陳則銘攝) |
國內首個節能自治條例
〔記者林相美/台北報導〕「台北市工商業節約能源輔導管理自治條例」草案出爐,規範空調、照明、電梯及鍋爐等設備,明訂營業場所室內冷氣平均溫度應保持攝氏廿六度以上;工商業廣告招牌禁止使用白熾燈,違者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。自治條例最快明年底上路。
廿三萬家業者納規範
這個草案是國內首度針對節約能源,明訂數據標準及罰則的法令。草擬法令的北市產業發展局說,工商業指的是領有商業登記的公司及工廠,估計北市有廿三萬家業者納入規範。
產業發展局表示,草案規範的能源為電能、瓦斯及燃料油,明訂廠房、營業場所出入口應有防止冷氣外洩的設施;冷卻水塔、空調機組進風口、出風口附近不得堆放雜物;室內空調也需控制在廿六度以上。若營業屬性有必要低於攝氏廿六度,例如超市生鮮部、倉儲業,經主管機關公告後,可予排除。
產業發展局解釋,依人體舒適度研究,空調適溫為攝氏廿六度至廿八度,而能源局研究,夏季空調每調高攝氏一度,可節省空調用電百分之六。
廣告招牌禁用白熾燈
另外,草案規範工廠、營業場所的室外照明,依距離騎樓地面十八公分處測量,晝光照度小於一百勒克斯(Lux,相當於一流明平均分布於一平方公尺面積時的亮度)才可開燈,開燈後照度維持在一百至三百勒克斯;室內照度不得超過國家照度標準;工商業廣告招牌,禁止使用白熾燈。產業發展局說,省電燈管較白熾燈省電六成以上,白熾燈發熱量大,增加空調負擔,若與同一亮度的日光燈比較,耗電為日光燈三倍。
限期未改善 可罰三萬元
電梯部分,工廠、營業場所使用的載客電梯若有兩台以上,應設定隔層停靠,或依樓層高低分段設定專用電梯;電梯內照明及通電在待機三分鐘後,應自動切斷電源。
產業發展局強調,違反上述規定的業者必須限期改善,若屆期未改善,可處一萬元以上,三萬元以下罰款,若遲未改善,可按次處罰。
另外,草案規定,工廠、營業場所冷凍主機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額,應裝設個別電表,由能源管理人員定期保養維護;工廠、營業場所下班後應關閉非必要電力。
為瞭解各界意見,市府將於明(廿三)日上午九點半至十一點半於國父紀念館舉行公聽會,彙整意見後,最快於今年底將草案送至市議會審議,條例公布施行後業者有六個月緩衝期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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